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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米国的民法理论,米国法院对外国被告有特别管辖权,只要外国被告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告跟法院所在地有最低限度的联系,也就是任何一点点的联系都行,比如说你跟米国人有生意来往、你用到了米国的专利技术、你在米国上市甚至是你以美元签订了合同、你银行转账的时候用到了米国的银行账户,米国法院认为他们都有管辖权。
是不是细思极恐,在全球化的时代,哪一家大企业能将自己所有的业务都排除在米国之外?
第二:被告的所做所为在法院所在地产生了一定的效果。这个标准更是烂而又烂,有没有效果,你说了可不算,实在找不到理由,米国法院给你安一个“可能威胁米国国家安全”,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调查你,然后以各种手段逼着企业按照它的想法行事。
日本的东芝、法国的阿尔斯通、德国的西门子以及欧洲的空客,通通都因为米国的长臂管辖,被米国坑得很惨,除了高管被抓之外,这些企业不是被迫给米国缴了巨额的罚款,就是被米国肢解后并入了米国的大公司,自此一蹶不振。
正因为很清楚米国人的德行,艾米才想征求苏玥的意见,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要不要妥协一下,让他们的警员带着米国人进去搜查一下?
可苏玥很清楚,这种事无法妥协,米国人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就是想摸清智能工业园的底,综合评估他的实力,然后决定要怎样对付它。
他这次将他们放进去了,只要米国人没有达到目的,随时就会再次要求进入,直到得到他们想要的情报。
而苏玥的这个智能工业园,还真的没有给米国人调查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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