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如您所愿。‘红牛’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传媒领域品牌权益,全部归属贵公司所有。
‘红牛’在饮食分类下的品牌权益,分成三块,东南亚市场15国,归属于目前的红牛公司。德语区6国的权益,归属于马特施茨先生即将成立的奥地利公司。
在这一前提下,您有权将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未来的‘红牛’品牌经营权,授权给第三方企业使用,但是不得擅自对外卖断式转让。如要转让,红牛公司与马特施茨先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基于上述合作,您需要支付300万美元现金、以及新成立的集团公司12%的股权给许氏家族,买断上述红牛品牌权益、并获取红牛全部现有生产技术、配方的使用授权。马特施茨先生有权出资15万美元,在集团公司占股3%。
马特施茨先生另需支付50万美元、注资到新的奥地利公司,并且在奥地利占股51%,红牛泰国公司以生产技术、配方使用授权出资,占股49%。后续实际经营中需要现金增资的,按现有估值比例出资……”
经过三天的艰苦谈判后,这事儿最终大致以这样的方式收场。
从金钱上,不太看得出各自的损益得失,不过合同后面还有一堆的附加条款,主要是约束顾骜和马特施茨得手后、前几年每年必须花多少投入在品牌广告宣传上、以及达到若干宣传指标。
比如这一过程中,顾骜出示的“已经让红牛在中国国家队获得代言”利好,也发挥了不少作用,让许书标看到了顾骜的宣传能量。毕竟顾骜要是不干的话,他完全可以把代言昧下,并且把此前拍到的宣传资料销毁——虽然这是一种浪费的两败俱伤,但毕竟还是其他两方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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