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瞻基点了点头,大明继承元代工匠世袭制,把全国所有工匠分别隶属于工部、内官监和五军都督府管辖,称作工匠和军匠。军匠从事军械生产,一切活动都按军事制的规定进行。而工匠,则按照服役形式的不同分轮班、住坐、存留类。
轮班工匠,按规定时间应征服役。洪武十一年,朱元璋规定,凡在京工匠赴京者,月给薪水盐蔬,休工者停给,由工匠自由经营。但途远的应征服役的工匠,自筹费,奔走道,盘费罄竭,痛苦万状,造成了工匠的大量逃亡。
于洪武十九年,工部侍郎秦逵提出工匠服役办法:根据程的远近,编定班次,登记簿籍,发给合同书。匠户按规定时间到工部报到,去制定的地区服役,并免除工匠其他差役,以资补偿。朱元璋采纳了这一建议,定为制,称为轮班。按轮班规定服役的工匠称班匠。
朱元璋是个仔细的人,凡事都需要章程制,比如他规定监不得干政,在洪武一朝监绝不敢议论朝政,又比如他规定后宫不得干政,终明朝两七十六年没有一个后宫干政。工匠在他眼里同样要定下规矩,在洪武十九年,他定下了工匠服役的规矩,根据轮班制的规定,官府有相当数目的工匠可以征调,足以满足官办手工业作坊的劳动力需要。同时,班匠年服役一次,一次月,平均每年服役一个月。其余的时间可以自己掌握,从事不同技术行业的生产活动。可以说,这项规定,比起元朝工匠制对工匠的严格限制,算是一个大大的进步。
但轮班应役时间规定严格,班匠不敢失期。一些班匠按时赴役,常常出现无事可做的现象。因此朱元璋再一次规矩,打破年一班的硬性规定,根据官府役作的繁简,将所有工匠的服役班次加以调整,大体分成一年一班至五年一班等五类(景泰五年又一律改为四年一班)。收到了服役工匠无废日,居家休息工匠无废业的良好效果。永乐后,对这项规定一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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