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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千零一章 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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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国那边的法律事物常规来说,在开庭之前原告方都会把自己这边将要起诉凭仗的证据副本交给被告,这样的一个做法主要是为了降低司法成本。这种做法在术语上叫做“证据开示”,这么一种东东呢,那是美英这种海洋法系以前特有的一种东东。美国证据开示的范围很广,一方当事人利用开示制度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几乎一切方面的情报。对于证据开示要求,只有三种反对是有效的:其一,所寻求的材料与案件毫不相干;其二,证据开示要求过分加重负担,但只适用于举证责任过重或可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的情况;第三,证据开示要求搜寻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的信息。由于对开示范围限制的相关解释是宽松的,实际上美国对开示范围几乎没作任何限制。

经过卓有成效的证据开示,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案件情况有了更加知彼知己、更加切合实际、更加触及案件本质的新见解、新判断,以致判决的结果呼之欲出并趋于明朗化了,于是,双方当事人开始了他们的和解尝试,于是这样司法成本也就降低了——当被告方知道了原告方拥有了很重量级的证据的时候,那官司也没有必要打了,所以不如直接庭外和解拉倒,这样以来比较省大家的时间,说不定还能协商一下少给对方赔点钱什么的。这么一种制度呢,以前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就是除了英国以外的欧洲国家很少使用,后来像是咱们中国,那也是借鉴了这么一种证据开示的形式。

不过在中国,证据开始那是申请之后要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的,而在美国这边虽然说法官也可以主持,但是一般没人主持,就是原被告双方私下里交换一下证据就拉倒了。而像是商业诉讼,特别像是这种跨国的重量级的民事诉讼官司,那是肯定会有双方的证据开示的——其实都不用看起诉书里面立达要求美泰赔偿多少钱,只要看之前美泰在媒体上说1800万个玩具召回都是因为立达的错。这么一句话那就多大的重量级?如果回头这事儿被证明立达没有多大的责任的话,光是想想看就知道这不是几亿美元赔偿就能搞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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