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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南洋的殖民地主要是依靠各种矿产及香料来获得财富。为保证高额利润,东印度公司实行垄断贸易制度,独占了产品交换的全过程。在收购方面,公司规定一定的地区种植指定的产品,例如安汶岛种植丁香,班达岛生产肉豆蔻,勃良安种植咖啡,并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公司。为防止“走私”贸易,公司每年派出船队四出巡逻。违者要遭到残暴的惩罚。
因为班达岛的居民把肉豆蔻卖给了非荷兰籍的商人,东印度公司便因此而下令,将班达岛的全体居民一万五千多个几乎全都屠杀得一干二净。在贩卖方面,公司独占绝大部份商品的专卖权。
它与藩属土邦签订条约,规定棉布、鸦片等商品由公司输入。垄断贸易制度给公司带来了惊人利润。公司在安汶和班达以七分钱收购一磅香料,运到荷兰则以三百分钱(三荷兰盾)的高价出售。在爪哇收购食盐每石费用仅六盾,运到苏门答腊每石卖价五十盾至七十盾。
不仅如此,东印度公司还在其殖民直辖地实行实物定额纳税制,规定各州应承担一定数量的贡品份额,各州再把贡品摊给各村,由村长强迫农民种植。在藩属土邦实行强迫供应制。强迫供应制首先实行于马塔兰,规定马塔兰每年以最低价格供应公司一定数量的大米。
后来推行到其他土邦,如万丹供应胡椒,井里汶供应蓝靛、蔗糖、大米、木材等,勃良安供应木材、大米、胡椒、牲畜、棉花等。无论是贡品或供应品,都由各级官吏负责运送到雅加达。按规定,公司应付给生产贡品或供应品的农民以微薄酬金。而这一点点酬金大都被荷兰职员和各级官吏装入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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