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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安离开后,秦牧独自负着手在在御书房踱起步来,终究还是那句话:刑罚的震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
象朱元璋那样搞剥皮充草肯定不行。要让地方官员不敢腐败,关键还是得靠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要有效监督首先要把司法监察权独立出来,否则谈何监督?
秦牧把这件事当作重中之重来看待,司马安提出的办法,不失为可行之策,真按他说的来办,便能有效地分化地方官员反对的声音。
大秦目前的地方行政构架中,省一级机构的司法审判权掌握在按察使手上,布政使只管行政,而监察权掌握在巡按御史手上。
也就是说司法、行政、监察三权是分开的,只有一个执法权没有剥离出来。不过省级机构通常都是承接下级机构递上来的案件,自己直接执法的时候不多。
而府、州、县三级官府构架中,知府、知州、县令则不但有行政权,还有司法权,甚至连下属官吏的监察考核也是由他们掌握,他们如果想腐败,是很容易的事情。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直接向百姓刮地皮的正是他们,影响自然也最恶劣。
省级官员要贪,往往只能靠下级官员上供。清除了府、州、县这些下级官员腐败的土壤,省一级的官员要贪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而不算新设置的辽宁省、宁夏省以及南洋的吕宋、靖海两个省,大秦目的共有一千五百六十二个知县,如果连知府、知州一起算上,有近两千个。
大秦的政权就是建立在这些州县的基础上的,这项政策要全面推行下去,兹事体大,秦牧对此也不得慎重考虑,反复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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