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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情之所钟”又向前发展了。
有一天,我看见我的办公桌上放着一本书,拿起书,突然发现书下面放着一张黎明的照片,背面写着几个娟秀的小字:“多帮助她”,落款处写着“知心人”三个字。我怕别人看见,忙往抽屉里一捋(luō),她望了我一眼,诡秘地笑了,而我的心却突突直跳。她如此多情,而我却“固守阵地”,与她保持一小段距离----一段十分痛苦的距离。
那时部队有纪律:男同志只有“284团”的人可以恋爱结婚。所谓“28”就是男的年龄满28岁,“4”是有四年以上军龄,“团”指团级以上干部。营级军官以下,不准谈恋爱,不许结婚。但女同志不受年龄、职务限制,否则,将受到严厉处分,所以,我就只能把爱深埋在心中。
1953年底,她突然调往北京工作,她的情绪焦躁起来,常常无故发火。我只有安慰她:“你远走高飞吧,我不配。”但我心里比什么都难过。
一天,我们在营房外踏马路时,她突然天真而又坚定地说:“我们结婚吧……。”我吓了一大跳,摇摇头说:“那要受处分的呀。”她无可奈何地哭了,哭得十分伤心,扭着小性子不肯去哪遥远的北京!
她紧紧地抓住我的手死劲摇。“我不去我不去,……太不公平了!”是啊,制度把我们“格式化”了!我也黯然神伤,默然无语,我的安慰也是多余的、无力的废话。我们都掉进了痛苦的爱恋深渊。
临走前几天,我们手拉手在铁路上遛哒了一个下午,俩人心事重重,心里像灌满了铅似的,十分压抑。她双眼都哭肿了,纵有泪千行,也无法表达她内心的苦痛。我痛苦得默默无语,双方的手紧紧握在一起,不愿分开,离营房不远了,我猛然一句:“你要恨,就恨死我吧!只怨我不是团级干部!”一甩手,我痛苦地向营房宿舍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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