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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双方接到法院通知都来到法院,公司这边由李浩文、闫主任、胡天海和代理律师出面,被告方三兄弟和他们的代理律师也同时出现,调解方是法院安排的两位调解专员。
“具体情况我们都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原告的诉讼内容和理由我相信被告方也看了,也知道有可能面临的处罚;被告方通过这次事件的当事人,他的母亲向原告方请求调解并获得认可,我这样表述没有问题吧?”
调解员说完双方都点头认可,这都是陈述事实。
“原告方或者律师可以提出你的调解要求?”调解员说道。
“被告方的行为是以获得我当事人财产为目的的行为,并且存在伪造现场,并且诋毁其声誉的行为,并且导致我当事人被拘留。而我当事人本身是处于助人的目的采取措施,期间没有存在任何不当行为,并且为被救助方无偿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被告方的行为不但诋毁我当时人声誉,并且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严重扰乱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且形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我当时人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三十万,误工及诉讼费用三万五千,合计三十三万五千元。”
“并且要求被告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干扰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否则将不再接受任何调解,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将当时协商好的内容,全部陈述清楚明确。
被告三人也考虑过,钱没了可以再挣,一旦进了监狱就什么都没了,甚至家有可能也没了,那毕竟是十年以上。
得到调解人员示意,被告方律师开始发言:“原告方所说的精神损失费没有任何依据,并且没有做出任何损害对方声誉的举动,不构成对方所说的精神压力及社会压力,反对支付对方三十万的精神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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