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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九章 子产铸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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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昭公六年(BC536)春,子产破天荒地将郑国《刑律》铸造在一尊鼎上,并将鼎置于太庙前的广场上供国人阅读研究。

从周公制定《周礼》至今,《周礼》一直被周王室与各诸侯国视为宪法和圣经,而各国以此为基础又制定了本国的刑律。

当时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但意思不是不能对大夫动刑(否则就没有大夫被处死或流放了),而是说对大夫的行为用《周礼》来规范,对庶人的行为用《刑书》来规范。“礼”和“刑”是血缘制社会的特有产物。

但是诸侯国制定出来的刑律并不对外公布。庶人不了解刑律内容,害怕触犯之后遭到严厉打击,只好老老实实、循规蹈矩地做人做事。这样就产生了君主大夫所希望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效果;但是同时也发生了司法官肆意捏造、篡改刑律进行枉法裁判的事件。

随着土地开拓和兼并行为的日趋频繁,人口流动性逐渐变得巨大,东周的社会关系已经由血缘制逐渐演化为地缘制。从前一个城邑中的原住民要么为兄弟,要么为舅甥;现在人们却来自五湖四海,操着不同的口音,拥有不同的风俗,也遵从不同的行为规范。一些人习以为常的做法,在另外的人看来就成为犯罪行为,人们为此争吵不休,甚至发生血腥争斗事件。

如此一来,以“家天下”和血缘制为基础制定的周礼和刑律逐渐不能适应对新兴社会的统治管理,来自各方的民众迫切需要统一的行为许可和禁忌,在这种社会情况下,子产便开创历史之先河,制定了中华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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