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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警察和郡警察之间没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
县警察听县令的,郡警察听郡守的,双方互不统属。
名义上,县警察只负责一县之地的治安管理和罪犯惩罚,郡警察则可以管到全郡。
但是双方没有上下级关系,谁也不能强迫谁,也没有明确的办事界限。
朝廷没有规定,地方就自己形成规则,县警察处理不了的事情,郡警察再出手协助,平常用不到郡警察。
看似很明确,运行起来却问题多多麻烦多多,双方的职责经常有重叠冲突,以至于谁也不服谁,于是在本职工作方面,郡警察和县警察办事的时候时有冲突、摩擦,双方矛盾不小。
硬是要给双方找一个共同的上级,那就是中央刑部。
全魏国所有警察的名籍都在中央刑部挂靠,每一个警察的姓名籍贯履历家庭讯息都在中央刑部的记录之中。
中央刑部不掌握警察的指挥权,那属于县令和郡守。
但是警察们的论功行赏还有贬斥这样的权力却掌握在刑部警察司手里,俸禄则是中央财政部地方分部直接下发。
行动听行政长官,升迁赏罚却是刑部警察司主持,俸禄则由中央财政部下发。
这也是郭某人为了防止一郡之地武装力量听从一个人命令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弊端而做的制衡方略。
就算一县一郡之地的警察数量不会太多,但是数百人总归还是要有的,不然根本无法承担起治安的重任,那么一个郡有个两三千在籍警察都是有可能的。
一般来说,一个县的警察数量是按照一定比例,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来安排的。
人口多的大县警察数量就会多一些,人口少的小县,警察的数量也就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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