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0年即六十二年前,一群荷兰商人派浩霍曼至葡萄牙刺探商情,浩特曼回国后这群商人便成立一家公司,利用这个资讯往东印度地区发展,从1595年4月至1602年间,荷兰陆续成立了14家以东印度贸易为重点的公司,为了避免过度的商业竞争,这14家公司于是合并,成为一家联合公司,也就是荷兰东印度公司。
荷兰当时的国家议会授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麦哲伦海峡具有贸易垄断权。
荷兰东印度公司由位于阿姆斯特丹、泽兰省的密德堡市、恩克华生市、德夫特市、荷恩市、鹿特丹市六处的办公室所组成,其董事会由七十多人组成,但真正握有实权的只有十七人,被称为十七人董事会,分别是阿姆斯特丹八人、泽兰省四人,其他地区各一人。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第一个可以自组佣兵、发行货币,也是第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并被获准与其他国家定立正式条约,并对该地实行殖民与统治的权力。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爪哇的巴达维亚建立了总部,其他的据点设立在东印度群岛、香料群岛上。
1619年科恩(大明又叫昆)被指定为东印度公司总督,这是一个极有远见的人,他看到了把公司变成亚洲一支力量的可能性,为此他不惜残暴地使用武力。
1619年科恩来到巴达维亚建立了公司新的总部,为了建立对丁香贸易的垄断权,他将班达群岛上的原住居民杀死或赶走,科恩第二次成功的冒险是成功的建立起了亚洲国家贸易体系,将其贸易足迹延展到日本,朝鲜,大明等,是一个极其出色的总督。
这一次为西班牙火中取粟,是他无奈之举,许多人认为科恩是一个唯利是图之人,眼里只有钱,为了钱,他可以不择手段,作出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之事,在他眼里,没有什么道德标准,只有盈利,他做事只有一条,那就是为公司盈利,这一点,让他深受董事会欣赏,成为海外东方区,最有权势的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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