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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互联网蓬勃发展,形成了一张遍布世界的大网,让信息数据的传播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此时,音乐的主流传播载体依然是磁带、CD光盘。
在物理载体的限制下,音乐的发行传播依循着传统的渠道。
在此期间,即便有零星的音频编码格式出现。
但因为自身较为低效的压缩效率导致电子文件体积不小,加上当时全球的网速都低得吓人,音乐的网络传播依然困难重重,不足以对传统音乐生态造成威胁。
1993年,德国研究机构夫琅和费集成电路研究所(FraunhoferInstituteforIntegratedCircuits)研发成功领先的有损压缩音频格式,并命名为MP3。
从此,音乐文件的体积被压缩到可以流畅地在互联网上传播了。
毫无知觉的传统音乐发行体系迎来了互联网凭借其恐怖传播能力的降维打击。
在美国,遭受严重冲击的传统音乐行业眼见形势不对,联合起来对抗互联网音乐公司,立足于法律对版权的保护,针对Napster等崛起的互联网音乐头部公司发起诉讼。
据记载,在1999年国际五大唱片公司联合起诉互联网音乐P2P服务提供商Napster,指其涉及侵权歌曲数百万首,要求每支盗版歌曲赔偿10万美元。
官司一直持续到2002年,以Napster的失败而告终,Napster宣告破产被贝塔斯曼集团收购。
然而,音乐行业的传统势力可以联手击败一两家新兴的互联网音乐公司,却无法违逆潮流大势。
在互联网的冲击之下,盗版的成本极低且便利,人们越来越少购买CD和磁带,而是通过互联网来下载音乐,音乐产业的颓势无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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