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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章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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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仓彦指出的问题是千真万确无法反驳的。美希子在今年3月份向大学作出的「申诉」实际上在法律定性上,更接近于投诉,无法造成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这场庭审刚一开始,诉讼的希望就近乎为全数斩断。要想挑战一所顶级大学所作出的决定,在这两位年轻律师面前的,是一条在悬崖峭壁上所极难通行的险阻之路。

北原很清楚这起官司的弱点之一已经被对方所抓到。当一个地方在敌军的进攻下沦陷之时,最佳的选择就是不要同对方缠斗。而是撤出已经失败的前沿阵地,抓住其他薄弱的地方,再发动反攻。

北原迅速思索片刻之后,开口道,「裁判长。对方说主张的所谓撤销学位的决定,自去年9月已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观点并不成立。送达,作为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动作,有其法定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第一,采用电子形式送达为例外。即通过电子形式送达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本案之中,美希子自始自终,从未明确表态过以其校园网邮箱作为送达地址。在缺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所谓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主张并不成立。」

「第二,送达的对象应当是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的正本。」北原从身后的原告席位上拿出了数张A4纸材料,上面正是从邮件沟通中拷贝出来的撤销博士学位的纸质版附件。北原指向其中文件的印章开口道:

「涉案通过电子形式所送达所谓决定,实际是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的扫描件。从邮件的附件可以清楚看到,有关的公章并非电子公章。因此,通过邮件所送达撤销学位决定并非正本。京都大学作出有关撤销我当事人博士学位的决定,其有关文件送达我当事人之日,应当自正本送达之日起计,而并非扫描件送达之日起计。从法律意义上讲,扫描件与正本并不相同。只有送达正本才构成有效送达。送达扫描件不能构成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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