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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需要进一步在法典中明确。尤其是佃租,必须得是基于平等关系和自由意志,得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缔结佃租契约,双方之间没有隶属、依附关系等超经济强制罪第,不得有人身依附性的、部曲庄园经济下的隶属性佃租关系在。”
朱以海翻看着太子和文安之呈上来的新民法典草桉,看到其中土地篇时,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之处。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而土地永远不可能人人都有,绝大多数的土地只会在极少数的人手里掌握着,生产规律会使的多数农民只能成为佃户,他们的命根子也就因此被地主掌握着。
在唐代时,佃户甚至是依附于地主豪强的,甚至没有户籍,后来才慢慢放开,成为国家客户,但依然严重依附地主,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就算哪怕到了如今一六四九年,佃户也是要受地主的影响,这就好比你哪怕到了三百多年后,给人打工的,也一样要受老板们的一些控制一样,因为他们掌握了生产资料。
“江南不是早就有了田骨田皮的两权分立吗?所有权和佃租权分开,这是值得鼓励支持的,契约,这个很重要。
朝廷既要保证百姓有佃租的自由,也得有退租的自由,还必须得在法典中明确,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承租土地的关系,双方立契佃租土地,在法律框架内,自由约定佃租,然后完成契约便可,不得有其它方面的强制约束关系。
种地就只是种地,不能再额外的给地主干其它活,也不能再地租外再交其它产出。
佃户可以自由的租佃,也可以自由的退租,佃租也必须在朝廷的保护限定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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