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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六章:强权与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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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制度的产物,社会的变化需要时间来适应和,法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验证和完善,因此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简而言之就是被美利坚视为立国之本的《1787年宪法》到了19世纪中叶,已经无法适应美利坚社会的需求。

习惯了大一统的中国人会习惯性地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统一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不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秦始皇,《1787年宪法》得到修正之前的美利坚而言情况却正好相反。

联邦政府强制要求统一是违宪行为,而分裂独立却符合独立宣言和宪法的精神。

当然,林肯任内老宪法得到修正之后,也没有将分裂作为违宪行为写入宪法,只是强化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削弱了一些州权。间接加强了美利坚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统一性。

毕竟《独立宣言》和《1787宪法》说到底还是美利坚的立国之本,合众国存在的法理依据,这两样东西的核心精神要是相悖,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不过彼时经过内战洗礼,奠定国体之后的美利坚社会和国民已经达成了统一的社会共识,前所未有地增强了美利坚的民族凝聚力,主要不出现重大社会问题,分裂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

建国之初的美利坚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而是由13个独立国家(州)组成的政治联合体。

由于美利坚诞生于独立战争,哪怕是到了八十年后的今天,各州都相当重视自己的州权。

宪法不要求各州必须强制加入联邦,同样的,宪法中也没有说,各州无权退出联邦。

因此南方就算做出退出联邦的决定,不仅不是违宪行为,反而是符合美利坚追求独立自由的建国精神的宪法精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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