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为违法行为提供的,不超过应有职能或义务的帮助,不属于共同犯!”
几乎是在店长那话出口的瞬间,卡特就领会到了他的思路。
准确地说,是卡特想到了曾经某法外狂徒张三老师讲过的一个桉例:
张三是个外卖小哥,他经常给某处坤儿窝的小姐们送外卖。那么,张三对坤儿们的违法卖春行为,提供了帮助吗?
肯定提供了呀!
不吃饱饭,坤儿们哪有力气去卖嘛~
但送外卖,本身就是张三作为外卖员的职责啊!不能说他就是因为给坤儿们送了个外卖,就判定张三属于共犯吧?!
这种帮助,就是指没有超过张三作为外卖小哥,本身的职能范围。
如果张三某天送外卖时,在坤儿们所在的小区外面,看到了蹲伏的警察警车,于是借送外卖的便利,给坤儿们通风报信...
这种帮助,超越了外卖小哥该有职责和义务,一旦这么做了,肯定算共犯!
同样的道理,回归到眼下的局面中看...
风俗店的职责是什么?在不提供直接那啥行为的情况下,组织服务人员向异性客人提供有一定身体接触的服务!
这是完全符合日本法律法规的!
如果说,把风俗娘和客人那啥的违法行为看成一个整体桉例。那么,风俗店,毫无疑问就是组织者,或者说渠道方...
没有它风俗店的帮助,风俗娘如何认识客人?如何稳定且持续地获得客人?
可偏偏,介绍风俗娘和客人相识,这本就是风俗店的职责呀。它并没有为更进一步的违法卖春行为提供超越其职能义务的帮助!
同理,酒店方,提供了场所...可酒店本身就是提供一个私密休息场所的地方啊!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关闭小说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ebookchina.com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