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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章 冰营苦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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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既受命,总专征之柄,犒师於野,毕而下令焉,不从令者必杀之。夫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低不伏,此谓悖军。如是者斩之。呼名不应,召之不到,往复愆期,动乖师律,此谓慢军。如是者斩之。夜传刁斗,怠而不振,更筹乖度,声号不明,此谓懈军。如是者斩之。多出怒言,怨其不赏,主将所用,崛强难治,此谓横军。如是者斩之。扬声笑语,若无其上,禁约不止,此谓轻军。如是者斩之。所学器械,弓弩绝弦,箭无羽镟,剑戟涩钝,旗纛凋敝,此谓欺军。如是者斩之。妖言诡辞,撰造鬼神,托凭梦寐,以流言邪说恐惑吏士,此谓妖军。如是者斩之。奸舌利嘴,斗是攒非,攒怨吏士,令其不协,此谓谤军。如是者斩之。所到之地,陵侮其民,逼其妇女,此谓奸军。如是者斩之。窃人财货,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如是者斩之。。。”

“比试武艺,初试定为上等三则,中等三则,下等三则。再比,仍如原等者,不赏;进一则者,赏银钱五十;进二则者,赏钱百文;超进一等,赏银五二百。一次原等,免责;二次原等,打五棍;三次原等,打十棍;五次以上原等不进者,打四十棍,革退。如有不愿打者,每一次追五十钱,二次追一百钱,三次追三百钱,即付武艺考进之人充赏。”

“一人当先,九人不救,致令阵亡者,九人俱斩。阵亡一人,即斩获真贼一级,九人免罪;亡一得二,九人通赏。大队照例。凡当先者,一队被围,二队不救;一队被围,本大队各队不救;一都被围,别都不救;一营被围,别营不救,致令陷失者,俱军法斩其队营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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