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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王川提交的证据比他多的缘故,金丝眼镜男律师看着王川当庭提交的证据,一脸的不爽。
“第一份证据,十份周报;第二份证据,被告公司的会议记录,原告认可。”金丝眼镜男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之前将被告的证据递给了原告孙静,与孙静沟通了几句后,说道。
“第三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律师函中原告的工作内容是律师的笔误,不应该作为认定工作内容的证据。”金丝眼镜男律师对这份律师函很熟悉。
能不熟悉吗!这份律师函是他让手下的小律师写的,他当时没太在意,没想到被被告律师抓到了把柄,成了对方的证据,他能不气吗!但是木已成舟,他只能将责任推到手下小律师身上。
其实这也不懒他手下的小律师,工作内容全是客户孙静说的,可惜因为他与孙静是老朋友,接案时没做笔录,双方真揪扯起来,他是拿不出证据的。
所以上次劳动仲裁开庭后,他便有了个主意――帅锅。
“第四份证据不认可,人事专员辞职与否与本案无关。”其实金丝眼镜男律师也知道,这么说法官未必会认可,但是在客户面前即便明知道没理他也得无理搅三分。
“第五份证据不认可,员工手册没有公示,对公司员工不生效。
第六份证据不认可,其他员工是否签署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
第七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签署劳动合同,被告一直不给恢复,所以原告才离职的。
第八份证据不认可,被告的加班制度,原告不清楚,原告工作时间超出正常的一日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应该被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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