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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是这个意思。您一听就明白,肯定是行家。
之前我问了几个律师,但是他们可能对劳动法这块不太熟悉,说了半天我也没听懂。有的律师干脆让我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让仲裁委裁决。”老何道。
“您这个问题跟帝都上年度(也就是二零零九年度)社平工资标准有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这个规定来看,公司按照十个月给您经济补偿是正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劳动合法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您公司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应该支付您N+1,或者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您N。所以,公司多给您三个月的补偿也符合法律规定。”王川解释道。
“嗯,您说的这些我都认可。那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呢?”老何追问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且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对于您这种高收入的公司高管人员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双限制,一是限制经济补偿的基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二是限制了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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