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第593章 虚假民间借贷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

<!--go-->

“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法院会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应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

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

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债权凭证)来佐证其主张。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

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如果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会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关闭小说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ebookchina.com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