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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确实是为了合作社跑业务去了……行吧,我同意!”张来旺一脸的委屈,之前自己代理人说的信誓旦旦的,自己还花了二千块代理费呢,结果……
“原告,你再明确下,除了被告给予的六百二十元奖励外,本次调解你是否还有其他条件。”女法官问道。
“没有了。”张来旺道。
“好,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稍后双方在笔录上签字,明天上午你们双方到法院领取调解书。”女法官道。
案子处理完后,女法官根据院里的要求,在现场又为旁听的老百姓进行了普法,并发放了一些宣传页,普法活动持续了近一个小时。
曹助理本想请法官和书记员吃顿饭,但是被婉拒了。
下午五点,合作社的食堂内周理事长和曹助理等人宴请赵记者和王川等人,合作社对王川开庭时的表现很满意,虽然承担了张来旺的差旅费,但是合作社也收买了人心,周理事长觉得这钱给的值!
“王律师,是不是我们合作社雇人干活都不算劳动关系?”席间,曹助理问道。
“这可不一定,合作社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
如果是合作社内部的社员为合作社提供劳动,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又不进行日常管理的情况下(比如上下班签到、劳动纪律管理),不存在人身从属性,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就比如今天这个案子。
如果是咱们合作社聘请的人员,比如司机、会计等日常工作人员,平时要受合作社管理,上下班有时间规定,平时要受合作社规章制度限制,每个月定时发放工资,这类人员不管是否签署劳动合同,只要是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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