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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法务专员紧跟着说道:“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员工每餐时间为一小时,吃饭时间是不计入工作时间的。
原告入职公司时学习过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他也在公司的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了相关培训。
公司全体员工都是这样的,中午有一小时休息吃饭时间,夜班也有一小时夜宵时间。所以用餐的这一个小时不应该算作加班。”
王川一直面带微笑,平静的听着被告代理人的辩解。
“原告,你们认为午餐和晚餐时间为加班时间的理由是什么?”女法官问道。她的眼神中流露出疑问之色。
“员工一天工作八小时,中午休息一小时吃饭休息,共计九小时,休息是为了满足员工的生理需求。
正常的午餐休息时段,员工是可以自由支配时间,比如员工可以利用午餐时间外出就餐、散步、午睡、甚至逛街。
但是原告的工种为保安,原告在工作期间是不能离岗的,被告提供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保安不得脱岗、空岗。
这就导致原告午饭和夜宵时间都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不得离岗。原告每次吃午饭都是由流动岗的同事带饭,或者由其他同事临时顶替,员工买饭后立即返回岗位继续值守。夜班时,吃饭时间是在午夜,原告都是自备饭餐,吃饭时仍然不能离岗。
公司规定的用餐时间段内,原告实际上仍在岗位上工作,而且公司也规定他必须在岗,他并不能自由支配休息时间,仍然要遵守公司的规定,坚守岗位。
换句话说,午餐和夜宵时间他仍然要继续工作。在此情况下,被告扣除原告用餐时间(一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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