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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进行最后陈述!”肥头大耳的男法官一边翻阅手中的案卷,一边例行公事道。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目前尚未到期,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看似合法合规,实则被告所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本站不住脚,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客观上是否真的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事实;
二、这种重大变化的产生是否为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不能预知的,而且双方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
三、重大变化的发生是否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即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被解除;
四、重大变化的发生是否导致了劳动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根据被告的陈述,其在浙省的项目完成时间是可以预见的,而且在其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该已经有了约定,这在公司的正常经营中属于常见情形,被告在委派原告去浙省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之时,便知道项目会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完成。
所以这种情况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被告在委派原告去浙省项目公司前,双方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故被告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
除此以外,原告的工作岗位不属于不可替代性或者唯一性的岗位,被告应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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