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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0章 人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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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我们之前也有个员工因为工作地点变更,结果员工不去,法院按照旷工处理的,为什么这次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胡有些不解,同时心里也有些不服气,毕竟有案例在手,她对王川的解答不是很理解。

高明喆和常兴岳都在场听着,小胡说完,二人看向王川。

“您说的那个案子工作地点是怎么变更的?”王川微笑道。

“那位员工原来在国贸那边工作,后来我们公司搬到了丰台,他家在朝阳找借口不来,最后我们就给他发了通知,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他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们。”小胡一脸自豪道。那个案子是她代理的,所以比较清楚案情。

“这两个工作地点路程相差多远?如果从他家出发?”王川问道。

“应该差不太多,从他家到国贸如果不堵车,驾车大概需要三十分钟,如果堵车那就不好说了。

从他家到丰台这边公司的办公楼,开车路程大概五十多分钟。交通状况相对比较好,很少堵车。”

“这就对啦!那个案子与这个案子是不一样的。

针对公司调整办公地点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要看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之前贵司的那个案子胜诉是因为公司调整的工作地点的范围都在帝都范围内,对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影响都不大。在帝都一个半小时内的通勤时间都算正常,法官会根据日常生活常识进行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判断。

在加上贵司的工作岗位调整不是针对他一个人的,是针对整个公司,所以对方不来上班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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