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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才是“淫秽物品”的问题上,不但米国人民无法达成一致,就是九个大法官之间的观点也往往南辕北辙,这才有了露丝伯格让爱德华搜集各位大法官观点的事情。
由于大法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定义“淫秽物品”这个问题上,只能采取“逐案审查”(casebycase)的原则。
也就是说,大法官们或者集体或者个别的去“审查”那些玩意儿。
这对控辩双方来说就非常难受-大法官们很忙而且年纪很大对这玩意毫无兴趣,甚至可能会因为看着难过而刻意拖延,这使得“审查”过程会拖很久。
并且看完被“审查”的标的后,还要相互讨论,以确定这到底算不算色情制品。
原本米国司法效率就低(公理1:律师越多,司法效率越低。公理2:律师越多,打官司就越花钱。公理3,综合以上两点,律师就是赚差价的中间商。),现在还要横插一杠子审核的流程,打个官司就更加慢了。
不但控辩双方难受,大法官本身对此也充满抱怨。
1966年,在“米氏肯诉纽约州”一案中,在高院工作了30年,已经耄耋高龄的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对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定性色情物品案的做法公开表示不满。
“我希望再一次表达我的反对意见,以使联邦最高法院负起最终决定这类……案件的责任,不要让大法官一个案子一个案子、一种观点一种观点地各自判断,说一些太硬核而看不得或者读不得之类的话。”
作为当时高院中的年长者,他站出来说这话,是非常厚道的,反正就要准备退休了,也就放开说了,临走前替老同事们做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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