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当然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究竟鹿死谁手,现在下决定还为时过早。
如果这个案件放到二零一四年九月以后在起诉,估计被告就不会这么说了,因为届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出台,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而此时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劳动部门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在为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特殊主体出现的行业乱象,即违法分包、转包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何赔偿问题寻找法理依据和化解方法,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为劳动者寻找救济途径。
其实,即便在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在实践中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适用也仍然是个难点,各地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直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帝都高院与帝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帝都的裁判口径才趋于统一。
王川一直在倾听对方的答辩意见,并且时不时的在纸上记下重点,同时思考着应对方案。
“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询问笔录,证明原告之子马哲是在被告承包的桥梁施工项目中,因被告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强行要求其在路边施工导致其因车祸死亡。肇事方与马哲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关闭小说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ebookchina.com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