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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将部分施工工作转包给个人,由个人私下招募人员挂靠在建筑企业名下施工,这在建筑行业是非常常见的。
由于保护设施不到位,施工过程中偶有事故,造成施工人员伤亡,很多时候包工头给家属甩个三四十万了事,按照赔偿标准计算此时的死亡赔偿金近五十万,包工头少给不少钱,但是员工家属可以立刻拿到钱,一般不会再找承办方和包工头的麻烦。
当然也有包工头跑路,劳动者家属打官司的,但是截至此时最高院和帝都高院都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劳动部门出具的文件又与司法实践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不一致,最终导致人没了家属维权,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进而无法认定伤亡人员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在此情况下,如果承包方给钱还好,倘若跑路了或者没钱,劳动者家属将无法获得救济。
但是劳动者的利益终究是受到了损害,如果不给与救济又有违法理。所以法院才会按照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标准,判决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主体责任”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以便于让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劳动关系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即便包工头、承包方跑路或者没钱,工伤保险基金也可以兜底,让劳动者家属有个救济途径。
但是按照上述规范文件,强行认定承包企业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于法无据,女法官接到分配的案子后也是头疼,不知道该如何判,如果不是近期《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第34号文的出台,她很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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