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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的关键在于从属性,所谓的从属性我之前提到过。
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
第一个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
主要是说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
第二个层面,用工的组织从属性
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组织从属性可以弥补人格从属性的不足,将一些工作自主性较高、不宜纳入人格从属性范围的人员吸纳进来。比如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承包者对于企业等……”
(以上观点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看下)
整整一上午,王川讲的口干舌燥,桌上的茶水都添加了好几次。但是台下坐着的很多高管却并不领王川的情,讲到一半时,就已经开始打哈气。倒是那位法务部总经理,老板的外甥听的津津有味,手上的笔写写停停一直没停下。
其实也不怪这些高管,他们当中很多人文化水平本身不高,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物流运输,在座的很多高管都是从基层上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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